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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广州)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24 16:14:54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地的名称: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广州),以下简称“创新基地”。英文译名: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 Innovation Base of Guangzhou,英文缩写:NSIG。

  第三条  创新基地在国家标准委领导和广州市政府的指导下,会同广州地区各行业领域内的企业、检测与认证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组织及专家,通过推进广州地区科技成果创新,打造广州地区标准孵化器和标准创新服务平台。

  第四条  创新基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承接国家标准化改革任务,探索和建立标准创新模式。服务国家在广州的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

  第六条 汇聚广州地区的科技创新资源和标准化服务资源,构建标准化服务供需对接机制,面向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一体化的标准化公共服务。

  第七条 围绕标准全生命周期,研究推广标准研制过程的试验验证、标准实施应用过程的符合性测试、标准经济效益和水平的评估评价等技术,提升广州标准质量水平。

  第八条 构建创新成果导入平台和转化机制,并进行标准化成果运营和推广应用,推动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实现技术创新和标准创新的协同。

  第九条 搭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平台,聚集一批重点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人才队伍,搭建服务广州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公共平台,提升区域的标准化影响力。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筹建期内,创新基地采用筹建领导小组、筹建工作小组两级架构。

  第十一条  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领导牵头成立创新基地筹建领导小组,在负责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领导、重大事项的决策及资源的提供和协调。筹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

  第十二条  筹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基地筹建承担单位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标准化院”),负责具体承担创新基地筹建中的有关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筹建工作小组由市标准化院组建,负责具体承担创新基地筹建工作和运营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标准化院院长担任。工作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聘请区域内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创新基地筹建过程中的重大技术事项提供论证意见和指导建议。专家委员会对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并设首席专家1名,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共建单位

  第十五条  致力于广州标准化事业发展的各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与认证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法人单位,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标准制修订能力,承认本管理办法,均可申请成为创新基地共建单位。

  第十六条  共建单位加入创新基地的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创新基地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签订合作协议,即成为共建单位。

  第十七条  共建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对创新基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发起或参与创新基地的标准化项目;

  3.获得创新基地发布的资讯信息;

  4.获得创新基地数据资源;

  5.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如研讨会、推介会、媒体宣传等;

  6.创新基地筹建期结束后,自动成为创新基地会员。

  第十八条  共建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遵守和执行创新基地决议;

  2.维护创新基地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创新基地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他人利益的活动;

  3.完成创新基地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保守基地内部有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5.指定专人作为代表和联络人,与创新基地筹建工作组建立稳定持续的联系,行使共建单位权利,以利开展日常工作;代表和联络人应相对稳定,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提出人员变动申请。

  第十九条  共建单位的退出、除名:

  1.共建单位自愿退出创新基地,应向创新基地筹建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终止其共建单位资格;

  2. 共建单位因违反本管理办法并协商无效,或重大违法违纪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时,工作小组对共建单位给予除名。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会议机制

  1.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筹建工作小组可召集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2.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共建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共建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全体会议主要研究创新基地建设过程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计划;进行课题征集和技术交流;确定经费预算及结算;审查工作报告及其他临时动议。

  第二十一条  日常运行

  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筹建工作小组领导创新基地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行方式

  创新基地开展的重要工作,适宜时均按项目管理方式立项、运作和管理。共建单位和筹建工作小组均可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创新基地的工作计划中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经费来源:

  1.创新基地依托单位的经费;

  2.共建单位自愿投入创新基地建设的经费;

  3.政府扶持经费;

  4.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地经费仅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共建单位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地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地筹建工作组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并在年会上向筹建领导小组和共建单位报告。

  第七章专家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致力于广州标准化事业发展的各行业领域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标准制修订能力,承认本管理办法,均可申请成为创新基地聘用专家。

  第二十九条  共建单位加入创新基地的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创新基地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发放聘书,即成为专家委员会委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择优推选1名作为创新基地首席专家;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对创新基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发起或参与创新基地的标准项目;

  3.获得创新基地发布的资讯信息;

  4.获得创新基地数据资源;

  5.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如研讨会、推介会、媒体宣传等;

  6.创新基地筹建期结束后,自动成为创新基地个人会员。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和执行创新基地决议;

  2.维护创新基地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创新基地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他人利益的活动;

  3.参与完成创新基地委托的各项论证工作,积极参加创新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4.保守基地内部有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退出、除名:

  1.委员自愿退出创新基地,应向创新基地筹建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创新基地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终止其委员资格;

  2. 委员因违反本管理办法并协商无效时,或重大违法违纪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创新基地对委员给予除名。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创新基地筹建工作小组。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创新基地筹建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