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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广州)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24 16:1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广州)(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为给各项业务开展提供智库保障而统一建立专家库。为了加强专家库的管理,确保专家资源利用的科学、有效,提高专家资源对创新基地科研工作的支撑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评标、论证、评审、验收、鉴定、咨询等所需专家的推荐、聘用、选用、考核及专家库的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为创新基地项目开展提供技术、管理指导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创新基地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包括创新基地聘用专家及经推荐审核入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统筹协调、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统一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建立,收集、汇总专家信息,形成专家档案,并对专家库实施日常维护管理。

  (二)对受荐专家的入库条件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办理专家入库手续。

  (三)负责对创新基地专家库资源的统筹、规划、调配及专家选取工作。

  (四)负责对专家库专家开展日常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办理退库手续。

  (五)负责对创新基地聘用专家的聘用、解聘和日常联络工作。

  (六)负责对专家劳务费的发放进行审核、监督和备案。

  第六条 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专家对各部门的服务情况,负责专家劳务费的拨付、核销、统计和监督;

  (二)指导专家劳务费预算的编制和支出。

  第七条 信息化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及系统运行的技术开发、支持、保障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使用部门(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服务质量及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对专家库专家资源进行补充及信息的更新;

  (三)提供项目开展所需专家的条件及工作要求;

  (四)对库内专家选取提供必要的推荐意见,但不干预选取过程的独立性。

  (五)按照财务相关规定,负责完成专家劳务费的申请、报销等手续。

  (六)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对专家库专家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三章 入库条件与要求

  第九条 进入创新基地专家库的专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

  (二)在本专业范围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发展趋势,熟悉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工作;

  (四)愿意并能够参与创新基地标准化技术研究工作,同时接受创新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年龄不限)。

  第十条 入库专家提供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学历、学位、职务、技术职称、专业领域、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号、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参与创新基地主持的国内外各级标准制修订的评审、验收工作。

  (二)参与创新基地科研项目的评标、论证、评审、验收、鉴定、咨询等工作;

  (三)配合创新基地开展标准化相关业务的培训;

  (四)为创新基地各项业务开展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权利包括:

  (一)能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获得与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等知情权;

  (三)按国家、省、市及创新基地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专家义务包括:

  (一)接受创新基地专家库的统一管理、监督和考核,及时提供和更新个人信息;

  (二)严格保守创新基地筹建单位和共建单位工作机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在参与项目评审及相关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积极参与创新基地安排的专家评审、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计划使用但未入库的专家(含由项目任务下达单位指定的专家),由需求部门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附表1),经部门主任同意后提交至专家库管理部门备案。专家库管理部门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专家信息录入专家库中。

  第十五条 专家聘用。

  (一)有关部门(单位)如有意向以创新基地名义聘用专家的,经部门主任同意后,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筹建工作小组专家库分管领导批准。

  (二)由专家库管理部门联系并组织获批聘用的专家填写《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广州)聘用专家信息登记表》(附表2),同时受聘专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专家库管理部门以创新基地名义正式向受聘专家发放聘书,完成聘用手续。

  (四)创新基地聘用专家的聘期为五年,期满后如需续聘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重新向筹建工作小组专家库分管领导提交申请。

  (五)已聘专家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受聘,或者聘用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解聘后仍可留于专家库中作为入库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选用: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专家选用申请表》(附表3),提前5个工作日将表格及相关附件提交到专家库管理部门(如需邀请院士的,必须提前1个月以上报送需求)。其中需求部门(单位)可推荐不超过50%的专家;其余专家由专家库管理部门结合部门(单位)需求,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等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按1:2比例生成拟选用专家名单,供需求部门(单位)筛选。函审专家以及由任务下达单位指定的专家由各部门(单位)自行邀请,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备案。

  (二)需求部门(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计划使用但未入库的专家的《专家信息登记表》提交至专家库管理部门。

  (三)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专家选用最终名单后,填写《专家工作信息表》(附表4)后报至需求部门,同时会同需求部门(单位)联系并安排专家工作。

  (四)专家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单位)对库内专家工作期间情况进行信息记录,并对专家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在专家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专家劳务费发放前将《专家工作信息表》报至专家库管理部门备案。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录入对专家综合评价的信息,作为对专家的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需求部门(单位)填写《专家劳务费发放表》(附表5),经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筹建工作小组筹建工作小组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室办理选用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报销手续。报销程序具体参见《财务管理规范》。

  (五)第十七条 专家查询:

  (一)专家查询分为基本信息查询与详细信息查询。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单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研究领域、推荐部门、是否受聘及参与创新基地项目工作的名称、时间、绩效评价情况等;详细信息包括专家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号、传真号码、电子邮箱、QQ等,其中创新基地聘用专家详细信息还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参与相关标准化组织及任职情况、工作成就、获奖情况、学术成果(如发表论著出版物)、专家所在实验室名称等。

  (二)专家基本信息为内部公开信息,各部门(单位)均可直接查询。

  (三)专家详细信息为非公开信息,各部门(单位)需查询库内专家详细信息的,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统计需求部门对专家工作评价结果,为下一轮专家选用工作提供参考。其中筹建工作小组结合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的专家选用年度报告对创新基地聘用专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库内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专家库,其中已聘专家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查实,提供相关信息为造假的;

  (三)因工作失误,给创新基地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1年内3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或1年内承诺参加但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包括中途退出)达3次的;

  (五)存在不能满足创新基地考核要求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经部门主任同意后,可对库内专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退库或解聘申请,填写《专家解聘/退库申请表》(附表7)后交由专家库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受理。其中创新基地聘用专家需经筹建工作小组专家库分管领导核准后方可完成解聘手续,并由专家库管理部门书面告知专家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