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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广州)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24 16:11: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业单位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广州)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地项目”)建设中关于各标准验证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和登记制度,保证所采购的仪器设备等符合设备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为仪器、设备、软件系统、标准、材料和实验室环境支撑用具等的统称。仪器设备验收是指对采购到货的仪器设备依据采购合同、设备出厂指标等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进行核对和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验证的过程。

  第三条 仪器设备登记是指对所采购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根据有关要求,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录入,形成入库凭证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广州)筹建单位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使用创新基地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采购的所有仪器设备的验收及登记工作,未经验收的仪器设备不予登记。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分为开箱验收、技术验收和综合验收三个环节。仪器设备到货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开箱验收并清点数量,在完成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创办”)会同院办公室和创新基地标准验证实验室所在部门负责综合验收。

  第六条 仪器设备所有环节的验收工作均由3人以上验收小组集体完成,验收合格后分别填写相关验收单。

  第七条 到货前,采购部门要做好技术人员、使用场地、运行与验收条件等准备工作;到货后,采购部门要主动配合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验收。

  第三章 验收的程序与操作

  第八条 开箱验收在交货时当面完成。仪器设备到货后,采购部门组成的开箱验收小组与供货商现场开箱。检查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仪器设备主机及其配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等;如发现以上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存据。以采购合同为依据,检查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随机附件是否齐全(如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保修卡、产品合格证、检定校准证书等),开箱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技术验收。

  第九条 技术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到货后15天内完成,并使仪器设备处于试运行状态。采购部门组成的技术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条款、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等开展安装调试,认真进行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技术验收时,若仪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标创办和供货商,视情况作出退货、返修或更换等处理意见。

  第十条 技术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向标创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形成综合验收方案和印证材料(包括开箱验收和技术验收单、对应采购合同提供售后培训服务等记录)。验收小组由标创办派员担任组长,创新基地各标准验证实验室分别派员参加。综合验收中如有不同意见,由验收小组合议确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整改后应再次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第四章 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及处理

  第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

  (一)不进行开箱验收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技术验收或验收后不进行设备试运行的;

  (三)验收过程流于形式,存在数量、参数、型号或规格与采购合同不相符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影响全院财政资金支付进度,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五)综合验收过程,相关部门配合不力,相关人员不及时到位而影响综合验收工作进程的;

  (六)在各验收环节,接受供货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第十二条 由于供货商原因导致验收无法正常进行或干预验收公正性等,应按合同规定追究商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仪器设备登记和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综合验收合格后,由采购部门负责根据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编号、入库等手续,及建账后的固定资产财务报账工作。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所有随机附件由采购部门负责建档保管,设备档案因人为原因导致遗失,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所有验收材料由标创办负责统一建档保管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