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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广州)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24 16:09:33
  一、总则

  (一)为加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广州)(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创新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由创新基地筹建单位或共建单位承担的,经国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各级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下达(委托)或由创新基地筹建领导小组下达、由创新基地筹建单位统一管理的标准化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

  (三)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上提及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成果管理、文档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

  (四)创新基地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筹建工作小组、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社会行业专家(必要时)组成。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科技项目管理部门

  负责牵头协调科技项目计划申报和评审、项目进度跟踪、项目经费使用进度跟踪、项目验收结题监督、项目登记备案、项目文档管理等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二)财务室

  负责科技项目预决算合理性审核、项目经费拨付、项目研究过程收支情况审核等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对科技项目申报、人员配备、项目研究实施、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过程资料整理等过程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三、项目申报立项

  (一)项目立项原则

  优先考虑面向创新基地主营业务发展需要的实际应用类课题,鼓励争取国家、部委、省、市政府职能部门及质监系统下达的科技项目,鼓励筹建单位或共建单位利用创新基地技术特点和专业优势,独立或联合承接来自社会各界下达(委托)的项目。

  (二)项目分类

  1.按项目来源

  分为内部项目(包括领导小组下达任务的科技、标准化、信息化项目)、外部项目(包括各级质监系统、科技系统、政府职能部门等社会机构下达或委托的科技、标准化、信息化项目)。

  2、按项目内容

  分为科研课题项目(包括行业应用基础研究、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行业实用技术研发、行业重要技术标准化课题研究、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标准化项目(包括标准体系研究等标准化专题研究项目)、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建设、维护和服务等工程项目)等。

  (三)立项管理

  1.项目计划:每年按照创新基地财务预算计划时间,筹建工作小组根据财务状况,拟定下一年度内部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额度。

  2.项目申报:

  内部项目于每年4月30日前,由项目申报部门按申报要求填写相关项目立项申请书,报送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如实际工作需要,经筹建工作小组科研工作分管领导批准,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可安排相关部门提出临时立项申请。外部项目按相关申报指南要求填报材料,经筹建工作小组科研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初审。

  外部项目申报按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并将申报书交至科技项目管理部门。

  3.项目初审:科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并统筹协调各部门项目申报,避免部门之间重复申报,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形式审查为材料审查,包括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人员资格、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内部项目进入立项评审环节;外部项目经形式审查并备案后,由项目负责人对外报送。

  4.项目立项评审:

  内部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核制度。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对已通过初审的内部项目,组织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申请材料、听取课题汇报和质询答辩等规定程序,就项目的研究目标、经费预算、预期研究成果、应用前景、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评审评分,并将专家评分结果提交工作小组研究最终确定内部科研项目。

  外部项目立项评审按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5.项目任务书(合同)的签订:

  内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确定年度内部科研项目30天内,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者视为自动放弃。

  外部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按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任务书(合同)规定的验收指标应当遵循明确、量化的原则,任务书(合同)所列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专家论证对项目申报内容提出调整意见的,经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筹建工作小组科研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

  6、经费管理: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后,财务室根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管理执行创新基地《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项目任务下达单位有特殊要求除外。

  (四)项目立项备案

  科技项目在申报前和获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都应将相关材料报科技项目管理部门统一赋予项目编号。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任务书(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实施情况,开展期间监督检查,并将以适当形式向公布期间监督检查结论。

  (二)项目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合作单位依法终止、项目负责人或成员调离、资金调整、项目延期等确实需要变更任务书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内部项目应填写《科技项目变更申请表》,外部项目按相关规定申请变更并报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1.项目任务书(合同)所进行的调整须经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报筹建工作小组科研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的内容。

  2.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原项目负责人确定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项目组成员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1/3。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执行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以及已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的变更申请。

  3.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应当在任务书(合同)约定执行周期过半且执行期限届满1个月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只能提出一次,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项目撤销或解除

  内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执行不力、研发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并报筹建工作小组科研工作分管领导同意撤销或解除任务书(合同),并视情节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拨的经费。

  外部项目的撤销或解除按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项目验收

  (一)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必须进行验收。无正当理由,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仍未验收的,予以通报及限期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后仍未验收的将终止项目。项目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向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对内部项目验收的材料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外部项目验收形式由任务下达单位确定,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项目验收过程。

  (三)外部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选取遵循《专家库管理办法》,或按批准立项部门要求的方式开展项目验收;内部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

  (四)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五)科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验收结果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需要复议的结题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经整改完善项目材料,可重新申请验收。

  (六)项目终止应填写《科技项目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结题报告、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经财务室审核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

  六、成果管理

  (一)科技成果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主要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按各级科技部门等相关规定积极办理科技成果鉴定、成果登记、申请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等成果确认。

  (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七、项目文档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档案归档材料(从项目申报到结题验收全流程文档)交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归档。凡未提交项目文档扫描版和纸质版归档的,视同项目未结题。

  (二)项目所获奖项、专利、软著等证书的原件应在获取相关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交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归档。

  八、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